第一章 比賽制度
第1條 比賽制度 本規則係採用美國奧瑞岡式辯論制度
(Oregon Style Debate),即將英美法庭中
交互質詢答辯的模式融入辯論之中,雙方針
對特定的主題進行明確之討論與辯駁。
第2條 比賽隊伍 每場次應有兩隊參加比賽,分別擔任正方及
反方,每隊出賽三人,採『三三三制』,即
申論三分鐘、質詢三分鐘、結論三分鐘。
第3條 比賽成員 各分會應自基本會員中遴選領隊一人隊員
三~八人參加比賽。報名表應於賽前20日送
交主辦單位,並於領隊會議中公告周知。
第4條 比賽場地 辯論比賽場地佈置,如圖示說明:
發言台
正一 反一
正二 反二
正三 反三
評審 評審 主席 評審 評審
計時計分
領隊 領隊
第5條 出場程序 1.正方一辯申論 2.反方二辯質詢
3.反方一辯申論 4.正方三辯質詢
5.正方二辯申論 6.反方三辯質詢
7.反方二辯申論 8.正方一辯質詢
9.正方三辯申論 10.反方一辯質詢
11.反方三辯申論 12.正方二辯質詢
(靜侯三分鐘)
13.正(反)方結論 14.反(正)方結論
第6條 結論順序 申論、質詢、答辯過程均告完畢後,靜侯三分
鐘進行結論。結論先後順序由正反雙方代表,
在正方一辯申論前抽籤決定之。
第7條 計時按鈴 時間在二分三十秒按鈴一響,三分鐘整按鈴二
響、三分二十八秒、二十九秒、三十秒各按鈴
一響,三分三十秒以後每十五秒再按一響
第8條 使用語言 雙方均不得以國語以外語言進行發言,唯有專
有名詞或俚語不在此限、在須以國語詮釋。
第二章 領隊會議
第11條 題目立場 辯題應為肯定句之形式。正方立場為贊成辯題
之所稱,反方立場為反對辯題之所稱。在辯論
過程中,雙方之論點、論證及質詢和答辯均不
得與辯題、定義或己方立場相抵觸。
第12條 正方定義 領隊會議當中對辯題未定義的部份,正方一辯
在申論時有權做合理解釋,若反方二辯質詢時
未提出質疑,即表示認同正方所做的解釋之後
不得異議。
第13條 臨時會議 比賽過程中之重大爭議或突發事件,得由主辦
單位召集領隊及主席和評審,共同召開臨時領
隊會議商討議決之。
第9條 領隊會議 應由主辦單位於比賽前二週負責召開,各分
會由領隊或其代表出席,未出席者對會議之
決議事項、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第10條 討論議題 會議中應對參賽各隊辯士資格及比賽的時
間、地點、賽程、辯題、定義和反正立場,
做成決議並公佈之;且領隊會議之決定不得
以任何理由更改。
第三章 人員職掌
第14條 主席 每場比賽應由主辦單位聘請主席一位
主持比賽之進行及維持會場之秩序
受理抗議或申訴事件並依規則裁決
宣佈比賽評分結果及邀請評審講評
第15條 評審 每場比賽應邀請三位以上單數之評審
擔任比賽評分工作
協助主席處理抗議事項
賽後給予選手講評或建議
第16條 計時計分 正反雙方各推派一人擔任計時計分:
負責比賽全程錄音
量計和報告發言時間
賽後統計評審評分成績
第17條 領隊 各領隊應克盡職責,維護團隊的權益
賽前應代表該隊出席領隊會議
統計成績時進入計分席查看分數
結論後三分鐘內向主席提出申訴事項
第18條 辯士 各隊可自行選派隊員出場比賽:
負責 申論 質詢 答辯 結論
第19條 替換 領隊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可於賽前向主席
提出授權書,指定其他隊員一人代行領隊職
權。但比賽開始以後主席、評審、領隊、辯
士均不得中途離席或更換。
第20條 就位 主辦單位應於賽前三十分鐘完成會場佈置及
準備工作,主席應於賽前十五分鐘、評審應
於賽前十分鐘、到達辯論比賽會場就位。
第21條 報到 各隊參賽人員應於賽前十分鐘向主席報到,
遞交辯士名單及道具清單。若至比賽時間開
始十分鐘後,仍未報到或仍無法出賽者,即
以棄權論,並取消該隊的各項晉級資格。
第四章 比賽通則
第22條 連繫行為 比賽進行中,雙方出賽辯士均嚴禁與外界有
任何連繫行為,當辯士在發言台上發言時亦
不得有來自其他辯友之協助。
第23條 偽造證據 正反雙方,所提陳的證據或事例必須正確,
若他方能證明其為篡
改、捏造者視違規。
第24條 斷章取義 辯論的過程中,在引述對方的話語時必須正
確,且不得斷章取義或歪曲語意。
第25條 干擾發言 當辯士在台上發言時,除提抗議外,雙方辯
士均不得有任何干擾他人發言之行為。
第26條 人身攻擊 雙方之言論、行為,均不可涉及個人隱私,
亦不得做人身攻擊或人格批評。
第27條 違規利益 參賽辯士因為違規或發言超時,所得之利
益、言論或立場均不被承認,也不得引述以
做為論辯依據。
第五章 道具使用
第28條 來源出處 雙方均得以圖表、海報、書籍、器材等道具,
來做為辯證之視覺輔助工具,但使用時必須
證明來源或出處。
第29條 使用權利 道具一經使用,他方亦得相同之權利,凡毀
滅性道具(例如:茶水、雞蛋、化學藥劑、食
品…等)均應準備二份。
第30條 張貼海報 發言者在上台發言之前,得自行或由隊友代
為張貼海報或圖表,但不得超過一分鐘。
第六章 論規定
第32條 申論職責 申論者以維護己方論點,及駁斥對方論證為
職責,在申論時不得對他方做任何質詢,但
疑問式句型不在此限。
第33條 申論時間 申論時間三分鐘,不足二分三十秒或超過三
分三十秒,每十五秒扣一分,不足十五秒以
十五秒計。
第七章 質詢規定
第34條 質詢範圍 質詢者可提出任何與辯題相關之合理而清晰
的問題,但不得利用質詢時間自行作申論。
第35條 質詢權利 質詢者之權利僅為發問問題,對答辯者之回
答不得自行引申含意或做任何結論批評。
第36條 質詢引述 在質詢與答辯過程中,未經答辯者承認之言
詞,質詢者不得引述以為質詢的依據。
第37條 惡意制止 質詢之問題非為選擇題時,質詢者可適時要
第31條 侵權行為 非經對方要求,已使用之道具,發言完畢後,
應主動自行撤回,不得於他方發言時,繼續
展示或表演而影響其權益。
求答辯者停止回答,但不得惡意制止答辯者
之回答,或不給答辯機會。
第38條 質詢時間 質詢時間是三分鐘,由質詢者控制,答辯者
不得異議。時間不足二分三十秒不扣分,超
過三分三十秒,每十五秒扣一分,不足十五
秒以十五秒計。
第39條 超時I 在三分三十秒之前,經質詢者以言語或動作
制止,但答辯者仍繼續發言超時者,應扣答
辯者的分數。
第40條 超時II 在三分三十秒後,質詢者仍繼續發言或質詢
者未制止,而讓答辯者繼續發言超時者,應
扣質詢者分數。
第八章 答辯規定
第41條 答辯義務 答辯者須切題回答,不得答非所問或藉故拖
延時間;亦不得與隊友磋商或由隊友代答。
第42條 搶答違規 質詢者未加制止,答辯者之回答不受限制,
但經質詢者制止後,不得繼續搶答或發言。
第43條 答辯方式 答辯者回答問題時、不限定於「是」與「否」
但不得否認己方已陳述之言詞或立場。
第44條 答辯權益 答辯者必須回答問題,但認為問題涉及個人
隱私或違反規則時,應向主席提出抗議,經
裁定抗議成立後,答辯者可以不必回答。
第45條 反質詢 答辯者對問題有不明確時,可以要求質詢者
重述其問題,但不得因此對質詢者提出任何
反問或反要求。
第九章 結論規定
第46條 結論代表 由雙方三位辯士中,各自推選一人擔任,唯
其身份未公開表明者,尚可在結論前更換。
第47條 結論職責 結論代表僅能就正反雙方的論證過程加以分
析、歸納、整理陳述、反駁圍剿,但不得提
出任何新論點或新論證。
第48條 結論時間 結論時間三分鐘,不足二分三十秒或超過三
分三十秒,每十五秒扣一分,不足十五秒以
十五秒計。
第十章 抗議申訴
第49條 權益受損 比賽過程中,任何一方認為自身權益受損
時,可依下列條款向主席提出抗議或申訴。
第50條 抗議方式 辯論過程中,任何一方有違反本規則第二十
二條~第四十八條之規定時,他方抗議者應
向主席高呼「抗議」以提醒注意;待主席受
理並暫停計時後,抗議者必須說明抗議之條
款或事項及原因和理由。
第51條 申論抗議 當一方在做申論時,若有違規事項,他方之
抗議限由結論代表,當場當時即席提出。
第52條 質詢抗議 質詢與答辯時,若有違規事項發生時,限由
台上的雙方辯士,當場當時即席提出抗議。
第53條 結論抗議 結論時雙方辯士均不得當場提出抗議,若有
違規事項,應於雙方結論完畢後三分鐘內,
由結論代表以書面向主席提出抗議。
第54條 其他抗議 辯論過程當中,在申論、質詢、結論以外時
段,若有違規的事項發生,得由他方結論代
表,當場當時向主席提出抗議。
第55條 申訴方式 雙方結論完後三分鐘內,領隊可就比賽過程
中之程序問題,以書面向主席提出申訴。
第56條 程序問題 程序問題係指:
主辦單位之人為疏失
評審計分統計之錯誤
馬錶誤計或時間報錯
鈴聲按錯或分數扣錯
主席或評審裁決有誤
第十一章 處理原則
第57條 處理原則 違規事項除發言時間超時違規部份,由主席
主動要求扣分外,其他的違規係採不抗議不
裁決、有裁決就必扣分之原則。申訴事項
無論裁決成立與否均不扣分。
第58條 裁決方式 抗議之裁決,主席可不經由討論逕行獨立裁
決,亦或徵詢在場評審之意見,以多數決裁
定。對於申訴事項,主席必須要會同評審共
同討論裁決,並做適當之說明或處理。
第59條 不合程序 申訴或抗議若非由有權提出之人提出,縱使
嚴重違規,主席仍應以不合程序駁回並扣分。
第60條 扣分標準 違規抗議經裁定後,每次以扣一分為原則。
發言者在鈴聲三響後,有任何聲音、言語,
包括「謝謝」都算超時,應被扣分。
第十二章 評分標準
第61條 評分標準 每隊總分三百五十分,係就個人成績、結論
成績、和團體成績分別評定之。
第62條 個人成績 個人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中申論佔四十
分、質詢佔四十分、答辯佔二十分。
第63條 申論分數 申論評分標準包括:論證事實佔十分、組織
結構佔十分、演說技巧佔十分、說服能力佔
十分,合計四十分。
第64條 質詢分數 質詢評分標準包括:質詢內容佔十分、邏輯
推理佔十分、表達能力佔十分、風度儀態佔
十分,合計四十分。
第65條 答辯分數 答辯評分標準包括:機智反應佔十分、風度
儀態佔十分,合計二十分。
第66條 結論成績 結論之評分標準包括:分析佔十分、歸納佔十
分、反駁佔十分、演說技巧佔十分,合計四十
分。
第67條 團體成績 團體成績之評分:以整體架構及團隊精神為主
佔十分。
第68條 修改成績 評分表一經提出,除另有抗議或申訴事項,須
由計分人員統一加減分外,評審不得再以任何
理由修改成績。
第十三章 勝負判定
第69條 勝負判定 勝負採評審票決制,以得票較高之一方判為勝
隊、另一方為負隊;若雙方得票相同時則以評
審評分之總合來裁決勝負;而雙方得票相同且
總成績亦相同時,依結論成績、申論成績、質
詢成績、答辯成績之順序,依次比較高低分,
以判定勝負。
第70條 平手再賽 若以上述方式均無法分出勝負時,則以相同辯
題雙方互換立場、於二十四小時內再賽一場,
決定勝負。
第71條 直判勝負 比賽隊伍若有以下情況發生時,得由主席會同
評審,共同裁決該隊失敗、不計成績:
領隊以書面表示棄權,或比賽開始十分鐘後
仍無法出賽者。
引發重大事故,造成辯論比賽中斷,且無法
再恢復進行者。
參賽辯士不是青商會友,或不在該隊報名單
中或經證實為冒名頂替者。
參賽辯士在比賽開始後,違反第十九條因故
更換或中途離席者。
第十四章 其它事項
第72條 凍結規則 經領隊會議全體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代表
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得修改或凍結本規則
第二十二條~第六十八條部份條款,唯其效力
只限予該次比賽活動。
第73條 修改規則 本規則得視實際需要,由總會奧瑞岡委員會報
請總會理事會核備修改之,並於次一年度開始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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